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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经纪制度

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禁止行为


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禁止行为

一、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不得有以下禁止行为:
  1、企业未领取《杭州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2、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而执业的;
  3、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营业从事中介业务的;
  4、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的;
  5、买卖成套住房"使用权";收购、倒卖房卡或收购、倒卖回迁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行为;
  6、自拟合同未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规定的;
  7、出租、出借经纪人执业证书的;
  8、超标准收取佣金,违反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未经备案自行上浮收费标准的;
  9、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的;
  10、以办手续为名,扣压当事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的;
  11、虚拟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的;
  12、中介服务人员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的;
  13、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14、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
  15、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凡有以上禁止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通过www.hzfc.com.cn( www.hzfc.gov.cn、www.hzfc.cn )和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交易大厅予以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房地产经纪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和执业经纪人的不良信誉记录
  三、凡有第一条所列1、2、3项行为的,以"无证无照"类公示企业名单和无执业证书人员所在企业名单。凡有第一条所列3~15项行为的,并经有关部门处罚的,以"违规经营"类公示企业名单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号。
  四、"违规经营"类的公示期限一般为半年;"无证无照"类实行长期公示,企业补办了申领资质证书手续、执业经纪人领取了执业注册证书后,可向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取消对其的公示。
  五、根据房地产经纪企业的信用状况将其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那些严重失信的企业出示“红牌”,吊销其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对于守信企业出示“绿牌”,予以重点扶持,提供优质服务;对存在一定信用问题的企业出示“蓝牌”,予以警告;对于失信企业出示“黄牌”,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同时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公开违法记录;对于严重失信企业出示“红牌”,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其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来源:杭州市房产信息网http://www.hzf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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