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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交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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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制度
    为了保障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杭房局[2003]46号文件《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精神执行,并对房款在监管期间产生的利息问题在协议和转让合同内予以明确(出让方还是受让方所有),经纪机构不得获取这一部分利息收入。客户对利息问题进行投诉,将按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进行处罚。
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
               杭房局 [2003]46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目前,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活动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成交的房款由中介公司代管交接,存在着行为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房款转移风险较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代理行为,防范中介代理风险,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在银行设立中介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活期存折监管账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账户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中介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当事人、银行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易款项支取和转移的条件、程序。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到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代办房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
五、我局将对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其办理交易手续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中介机构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本通知于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2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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